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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思痛--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到底为什么发生?冤魂怎安?

胡伟新 发表于 2010/6/10 7:44 4261次点击 | 收藏

痛定思痛--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到底为什么发生?冤魂怎安?
胡伟新 于 2010-6-2 8:04:09 发表 | 事件发生地:湖南 - 永州 | 类别:政经
 
发表者简评:


 

              一、事件的发生

           2010年6月1日上午10点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政分局押钞护卫队长朱军携带冲锋枪和手枪进入零陵区法院4楼办公室,对正在研究案子的几位法官进行疯狂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惨剧。随后,朱军举枪自杀。

              二、枪案发生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从朱军的角度看内外原因:

          朱军可悲可耻,这些法官可悲可叹。痛定思痛,难道这样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发生只是偶然的吗?仅仅是枪支管理漏洞或者法院保安措施不严问题吗?甚至面对不少不冷静不理智的对此事喝倒彩的网友,我们的政府只能责怪他们无知和冲动吗?孔子曰:一日三省吾身,凡事总是要首先从我们自身找原因,剖析思量我们自身不足之处,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本

         按照行为心理学的理论:行为是权衡决策和情绪作用后导致的行动,而权衡决策和情绪又是由动机内因和外在条件决定的,动机又是由态度即价值判断和需要产生的,需要是由心理诉求不能被满足导致的矛盾冲突产生的。

        可见,朱军的行为能够发生不外乎来自于内外两个原因为前提:

1、朱军个人内部原因:内心矛盾冲突:三年前他与妻子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需求(现据云南信息报报道他漂亮的妻子与他三年前协议离婚并自我解释与朱军杀人无关,诸位如有疑问可以人肉搜索一下),另朱军与他人与房产官司胜诉后法院执行拖沓和折扣,法官扪心自问是否存在渎职或者明显的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另据云南信息报报道其队友讲朱军在一个月前到法院纪检室被谈话一个多小时,现在法院方三缄其口拒绝披露任何信息,是否另有隐情事件导火索?,在朱军的价值判断中,不公只能用诉诸武力来解决,所以就产生了价值判断,他认为自己身患癌症晚期(据当地公安部门宣称未经最后核实),能杀掉几个法官解恨然后自己自杀也值了,这就是内因。

2、给朱军提供的外部条件原因显然事先他经过考虑,领取枪支和弹药的制度漏洞便利,进入保安措施不严的法院的方便,这个外部原因恐怕又被永州公检法等方作为事件的主要原因加以推脱性分析殊不知朱军还完全有可能选择用刀具或者雷管炸药在法官外出途中伺机作案,只是没有这么的作案便利和这么巨大的恶劣影响。因为此前也已经多有法官在宣读判决后被当事人于法庭门口杀害的报道。

            (二)从法院角度的内外部原因分析

       有必要细细推敲朱军在与永州法院发生的所有关系中是那件事情最终触动了他敏感的神经而绝望之中动了杀心,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因为他的价值判断:死前唯一值得报复的敌对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基本事实和永州法院本身无法自圆其说的。      

1、法院内外因一:现行法官和本系统内自我纠正机制不可操作:法官本身缺乏权力的制衡监督或者制衡流于形式,恐怕主要是要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结执行权等权力制约因素和制约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仅仅是被判决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由于上诉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下一级法院的领导机构,所以从哪方面讲一般不会反驳下一级的判决,检察院也是同样的道理,上一级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定下一级检察院的结论,这些制约法官的权力由于都在同一个权利系统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法院内外因二:法官判决时当事人双方都完全处于弱势,判决后程序缺失,没有其他监督和纠正可能,目前法官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基本没有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加增加了某些特权领导打招呼的以权谋私的暗箱操作空间,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因此必须变法官的权力暗箱下操作为在纳税人和多方监督下阳光下操作:

                      三 痛定思痛后亡羊补牢的对策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因此在上述的分析成果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制定出消除上述内因到外因的一系列措施和对策以防止此类事件的数量扩大与恶劣效果深度发挥。按照现代控制论的理论,法院系统必须有反馈控制的环节,没有反馈的环节必定是不稳定和容易崩溃的系统,因此, 整体思路是从审判后解释答疑和听证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和法院运转系统的自律自查和自救自纠。

                     (一)建立判决后解释制度和法规:

          上周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对于刑讯逼供证据举证倒置的规定,在公检法腐败和渎职滥权甚嚣尘上的今天,记得有某法院推行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和法官对判决进行人性化解释制度;这一过程使被判决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不可能所有被判决者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但是这个程序是可以减少类似《红楼梦》的贾雨村乱断葫芦案的发生),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德心的渠道,也能化解矛盾杜绝腐败和渎职偏袒不公。这样的法院判决后解释制度值得推广和制度法律化。

                   (二)建立判决不满的听证追究制度和法规:

           并且应该扩大到公民有权要求对判决后的听证和追究制度,无论刑事民事案件必要时被判决当事人人可以有权利申请这一程序公开听证,听证人由异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异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在国外已经有借鉴(为避免公民滥用这一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可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并采取借鉴收取诉讼费的适当收费方式,如无付费能力的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发现有徇私枉法渎职错判应当追究取证方和法官的责任。

           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打几个黄松有、郑少东、陈绍基、黄光裕可以杜绝的,如果多次被刑讯逼供冤枉判决死刑者或者被瑞星杀毒公司买通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处长于兵商业报复打击竞争对手360免费杀毒软件公司时,也能想到到时候法官必须面对被判决当事人和家属进行的说服解释和沟通甚至听证会从而可能问责到追究公安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其国家赔偿责任,恐怕就不会发生佘祥林、赵作海等等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国家赔偿案更不可能出现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千万元胡乱诬陷打击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方被无辜拘留11个月的事情了。

                 (三)消除外部诱因的措施:

      法院和朱军共同外因消除:严格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和法院适当加强保安措施:当然有关单位也早就在检查枪支的领取和使用制度漏洞、检查法院进入保安措施制度完善程度,但法院的保卫措施过于完善只能使民众与法官距离更加加大,法官的人身安全不可能完全是只在法院院墙内的内部24小时保护,更不能杜绝法院渎职和判决不公甚至权钱交易。因此民怨光靠堵是不能释放的,只有合理疏导合沟通机制才能将公检法与民众的对立情绪和矛盾化解,也才能谈得上是建设和谐社会。

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告慰为制度不完善买单而死去的湖南永州法官的冤魂了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已经是被以邓小平总设计师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设计时考虑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民营经济和民资的投资的发展更加呼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公检法机构是否公平执法必定不能是单向操作行为(那样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程序滋生腐败),公检法的执法过程理当受到全体纳税人的合法监督,这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软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关于科学发展观下建设和谐社会举措是否真正落实,也欢迎各位网友对此问题给予更好的批评意见和完善建议,并给予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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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8:49 回复
1楼
有纠纷通过法院解决还不如找黑社会的效果好。
洪石荣 发表于 2010/6/10 11:20 回复
2楼
有人说公检法是中国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不能说偏激,可能也有一定的道理,否则,犯不着用生命去换尊严和权利.中国的暴力抗法跟过去的起义可能有些渊源,哪里有不公和冤屈,哪里可能就会有反抗.现在的社会不知道要走向何方?
于杰 发表于 2010/6/10 11:27 回复
3楼
一篇非常优秀的公务员审论考试作文,如果审论真以这个事件为题,希望作答并录取为公务员的考生,以后工作中能够引以为鉴.
刘劲博 发表于 2010/6/14 15:22 回复
4楼
哈哈,谁还敢相信法院?吃漰你!
下山虎 发表于 2010/6/18 12:45 回复
5楼
朱军的做法自然过于偏激。
一个人走到用性命来维护尊严的路口,说明他已自认为无路可走。世事的不公平,确实一定程度上让人的头脑虚空,行为无法自控。
不去评论公检法是中国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但公检法内部确实存在一些超越法律准线的人和事,是该清理一批公检法污点的时候了。
冤有头,债有主。再有仇恨不应该嫁祸无辜。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逝者去,存者痛。
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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